1.1.1系统的最基本的构成应包括检测器和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报警仪,或由检测器和指示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与检测器组成的检测报警系统。
1).选用mV信号、频率信号或4~20mA信号输出的检测器时,指示报警器宜为专用的报警控制器;也可选用信号设定器加闪光报警单元构成的报警器;至联锁保护系统及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
2).选用触点输出的检测器时,报警信号宜直接接至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至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可以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输出。
3).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1.1.3当选用信号设定器和报警控制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设置报警记录设备,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报警打印及历史数据储存功能。报警记录设备可以是DCS或其他数据采集系统,也可选用专用的工业微机或系统。
1.1.4检测器、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的有关规定。
1.2检测器的选用
1.2.1可燃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检测器,也可选用其他类型的检测器;
2).当使用场所空气中含有少量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或半导体型检测器;
3).氢气的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或导体型检测器。
1.2.2有毒气体检测器的型式,可根据被检测的有毒气体的具体特性确定:
1).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
2).氯气可选用隔膜电极型、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
3).氰化氢气体可选用凝胶化电解(电池式)型,隔膜电极型或定电位电解型;
4).环氧乙烷、丙烯腈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定电位电解型;
5).氯乙烯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或光子电离型。
1.2.3有毒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考虑被检测的有毒气体与安装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其他气体的交叉影响。
1.2.4检测器防爆类型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
2).根据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3).对催化燃烧型检验器,宜选用隔爆型;
4).对电化学型检测器和半导体型检测器,可选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防爆型;
5).对电动吸入式采样器应选用隔爆结构。
1.2.5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按以下规定选用检测器的采样方式:
1).宜采用扩散式检测器。
2).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点或多点吸入式检测器:
a.因少量泄漏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场所;
b.由于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难于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所;
c.Ⅰ级(极度危害)有毒气体释放源;d.有毒气体释放源较集中的地点。
3).采用吸入式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可燃性有毒气体时,宜选用气动吸入式采样系统。
1.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选用
1.3.1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分别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2).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检测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LEL;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TLV。在上述测量范围内,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予明确的指示;采用无测量值指示功能的报警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将模拟信号引入多点信号巡检仪、DCS或其他仪表设备进行指示。
4).指示报警器(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为消防设备或联锁保护用的开关量输出功能。
5).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6).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变化,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止报警。
7).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器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a.指示报警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b.检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c.指示报警器电源欠压。
8).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以下功能:
a.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
b.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总数;
c.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d.能追索显示以前至少1周内的报警部位并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1.3.2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根据本规范第3.0.2条规定,选用一级或一、二级报警;
2).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LEL;
3).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
4).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TLV,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TLV以下。
1.3.3指示误差和报警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100%LEL时,±5%LEL。
2).有毒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3TLV时,±10%指示值;指示范围高于3TLV时,±10%量程值。
3).可燃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4).有毒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5).电源电压的变化小于或等于10%时,指示和报警精度不得降低。
1.3.4检测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30s,吸入式小于20s。
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60s,吸入式小于30s。
2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2.1检测器的安装
2.1.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注:标准状态下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即认为比空气重,标准状态下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即认为比空气轻。
2.1.2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2.1.3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
2.1.4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2.2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
2.2.1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有中心控制室时,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安装在中心控制室内。
2.2.2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设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他控制室或操作室时,其操作管辖区内设置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宜安装在该控制室或操作室内;需要时,其报警信号再转送至中心控制室。
2.2.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2.2.4一般报警的报警系统,可使用普通仪表电源供电。
2.2.5下列情况的检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1).与自动保护系统相连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
2).人员常去场所的可能泄漏Ⅰ级(极度危害)和Ⅱ级(高度危害)有毒气体的检测。